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蘇柏誠 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 律師被告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8,700元,由被告負擔2,175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與其配偶 吳雅婷 (現更名為 吳芷榆 ,下稱 吳女 )於104年
7月26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被告知悉吳女係有配偶之人,竟於108年間、112年10、11月間,與吳女共赴日本旅遊同宿,且被告和吳女多次出遊、過夜,多有性行為存在,有被告與吳女、被告女性友人 盧憶婷 (下稱 盧女 )間Line對話紀錄為證,被告所為顯已逾越通常社交禮節之程度,而破壞原告對其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受有嚴重痛苦,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80萬元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原告配偶吳女係被告原任職品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被告於108年1月離職,嗣吳女亦離職,雙方僅106年11、12月至108年1月期間共事。被告知悉吳女已婚,與吳女為一般同事朋友關係,雙方往來僅屬朋友間正常社交行為,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吳女因興趣打算發展副業,欲前往日本考察蛋糕工廠,因不懂日文而被告常去日本,遂邀請被告跟團陪同前往,其性質與公差出國無異。況現今社會風氣自由,不相識之網友亦可相邀出遊,已婚男女仍得享有各自獨立社交之自由權利,原告與吳女若有齟齬,應自行修補雙方關係,不宜逕對吳女友人起訴等語,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準此以觀,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而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業據其提出被告與被
告女性友人盧女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詳本院卷第205-210頁)、被告與吳女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文字檔儲存之聊天訊息,下稱系爭對話紀錄,詳本院卷第93-177頁、第193-201頁及第179頁光碟資料)等為證,被告固不否認前開截圖「Lawrence」是其暱稱,惟辯稱系爭對話紀錄暱稱「Lawrenz」並非被告,且均不確定與吳女、盧女間有該等對話內容,亦不知悉該紀錄如何生成云云。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亦足當之,自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要旨可參)。查,依「Lawrenz」與「吳雅婷」以LINE通訊軟體之系爭對話紀錄所示:
⒈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
Lawrenz:【吳雅婷】的人格與外格數理(九三)搭配,表示個人的人際關係、社交能力、事業等暗示信息:足智多謀,思維敏捷,自我意識強,略有心理變態…(下略)Lawrenz:超不準吳雅婷:什麼略有心理變態那你是什麼Lawrenz:【甲○○】的名字五格數理對性格的影響:心多洗練,容易親近…(下略)吳雅婷:不準⒉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
Lawrenz:剛剛捷元電腦送來威強電超大一台車司機沒打給我吳雅婷:警衛通知你喔?Lawrenz:警衛拿上四樓…(下略)吳雅婷:但通常私人包裹不是都會通知本人下去拿嗎?Lawrenz:上面寫錡鐿國際不是寫甲○○吳雅婷:傻眼⒊於112年3月3日晚間7時許:
Lawrenz:甲○○您好,已幫您安排預約2023/03/0411:00時進廠維修保養…(下略)吳雅婷:嗯嗯⒋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Lawrenz:[下午05:02]LawrenceChen甲○○我4/7沒辦法報耶要請喪假..做七怎辦能改4/10或4/6嗎Lawrenz:看她怎麼回吳雅婷:嗯Lawrenz:[下午05:05]CathyLee 李凱蓁 我看能不能改4/6早上4/10Lydia的時間都給外銷了吳雅婷:你得救了Lawrenz:其實我也可以改約4/6就很硬(下略)觀諸上開對話內容,「Lawrenz」於吳雅婷問「你是什麼」時回覆「甲○○」,於其質疑私人包裹會通知本人時回覆「不是寫甲○○」,「Lawrenz」轉貼LawrenceChen甲○○季報請假暨主管回應訊息時,吳雅婷回覆「你得救了」、轉貼預約維修保養車輛訊息,其上亦載「甲○○您好」等語,復依111年3月9日「Lawrenz」稱「寫我媽名字0000000000 邵美麗 」,對照被告戶籍謄本確為其母姓名(詳本院卷第59頁),均足以推認「Lawrenz」即指被告甲○○,況系爭對話紀錄自110年6月起至112年10月,以文字檔儲存之備份內容逾千頁之多,原告亦無可能長時間虛捏雙方身分在通訊軟體中互動應答,堪認「Lawrenz」所表彰之對象確係被告甲○○,系爭對話紀錄確為被告與吳女間之對話內容甚明。
㈢再觀諸被告與吳女間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對話紀錄內容,多有
逾越一般正常交往分際之男女親暱交往情節存在,及被告明知吳女已有配偶掙扎於分手與否之情感糾葛,佐以被告女性友人盧女於LINE通訊軟體中表示「難怪你都跟吳雅婷無套可是你不是也說她會帶著保險套」,被告稱「有時候排卵日時?」(詳本院卷第209頁)等情,綜合上開證據,堪認被告與吳女間之交往足以破壞原告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此一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被告抗辯未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云云,明顯與上開證據彰顯之事實不符,要難採信。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㈣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審酌原告為碩士畢業,現自營園藝業,月收入約5萬元,於104年7月26日與吳女結婚,雙方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係學士畢業,目前受僱於電子業,月收入約5萬5,000元,業據兩造各自陳明在卷,並有原告之戶籍謄本足憑,並衡以吳女於108年3月搬離與原告之共同住所,自111年1月起未與原告同居,其前甚且起訴請求與原告離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判決駁回並告確定),可見被告介入原告婚姻之程度已達影響吳女維持婚姻存續之意欲,再考量兩造之經濟狀況(詳附於限閱卷內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態樣、期間、對原告婚姻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2月16日(詳本院卷第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未經援用之各項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8,700元,應由兩造按其勝敗之比例負擔,即由被告負擔2,175元(計算式:8,700元×200,000元/800,000元=2,175元),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
日期Lawrenz(即被告)與吳雅婷(下稱吳女)對話內容本院卷頁111年3月9日吳女:明早再幫你弄早餐被告:明晚我再去陪你睡吳女:嗯嗯(下略)被告:我都忘了明晚我要跟妳一起睡了第97、99頁111年3月17日被告:我老闆問我要不要吃飯我很尷尬的說我今天有愛心便當吳女:哈哈哈哈哈哈不然就跟他去呀被告:我在吃愛心便當了吳女:這樣飯夠嗎第103頁111年4月3日被告:我從上次連假後我就已經對你很有意見了,我沒一直說不代表我沒在想,我是覺得與其我等你斷乾淨,不如我跟你斷乾淨比較快吳女:我談過了被告:我知道,你都談好幾年了(下略)被告:我也跟你談很多次了,你只會說我每次都這樣,其實我到極限很久了我真的想跟你分開了三年。夠了。吳女:但並不是我沒再處理第107頁111年5月18日被告:你的事你處理半年了處理完了嗎?我要等幾個半年還是乾脆不要在一起好了吳女:他不放手我有什麼辦法被告:那我也不可能跟你一直撐不然就算了吳女:又要把我趕走了嗎被告:不會趕你分手就分手趕你幹嘛吳女:怎麼做你都要不開心被告:分一分就不會煩了比較乾脆省得麻煩,整天還要在那被你煩沒聽你講話,沒聽你想怎樣沒照你意思做結果你自己最基本的事都沒做到ㄏㄏ不用在一起了吳女:你要喝飲料吃什麼,就算剛到家都還沒休息吃飯,我還是什麼都沒說的送過去,你怎麼不看到我這些付出光碟第1354頁、第113頁111年5月22日吳女:你孤單惹被告:...問你要不要嘿嘿你就不要吳女:你又沒換床單(下略)吳女:老大下次要帶我過夜被告:過夜500(下略)被告:500過夜費哈哈哈吳女:5000吧被告:哈哈哈哈你給我啊鴨子比較貴吳女:精子不值錢被告:那你出什麼吳女:出聲第117頁111年8月18日吳女:這台車一直在那不知道幹嘛被告:監視你賠我睡(下略)吳女:你又不是要我陪睡被告:陪睡啊黑完就睡了不要就算了吳女:每次都這樣光碟第1619頁、第123頁111年9月5日被告:大姐很北爛在茶水間遇到我問我何時要結婚啊什麼我爸不想抱孫嗎?(下略)被告:要是我嗆她說我女朋友是人家的老婆她應該就閉嘴了第125頁111年9月6日吳女:昨天還有月餅能做今天沒事做了被告:做愛你來吳女:=_=今晚要煮便當被告:煮完再做吳女:=_=你要回家要做什被告:做文件吳女:嗯嗯nice我附近的看到我還在都很驚訝被告:做完文件做愛第127頁111年9月28日被告:教練有打給我說10/21目前只有你們等到1400都可以奇怪昨天睡這麼飽補不回來唷?吳女:嗯嗯那就看他們要不要可能被我採陽補陰被告:喔那你怎看起來還是那麼陰第133頁111年10月14日被告:你知道你肚皮有條妊娠中線嗎我已經看好幾年了滾吧吳女:不要被告:然後自己鬆也不練,那個時才在那問"你怎麼看起來沒感覺"超懶得回答你吳女:那條線正常人也都會有被告:不會跑出來而已吳女:我下次雷射一起打被告:關我屁事吳女:對不起嘛................被告:就像我說的,我在怎樣廢,我要交一個正常沒生過孩子的不難那你屌個毛你以為你是F罩杯還是18歲啊吳女:我知道錯了,對不起第135頁111年12月13日被告:你就調解時說你現在尻裡面還有洨他沒嗆你出去偷吃嗎哈哈吳女:沒有欸,他只針對委員問的回答第139頁111年12月29日吳女:幫你買好明天午餐被告:呃你是不是晚上要愛愛怕樓下沒位而已吳女:我下午茶的雞排留給你吃被告:怕沒位啊沒位就好笑了第141頁112年1月30日被告:妳就想挑戰我的極限啊整天俗洨騙幹以為別人不知道憑啥我要讓你你他媽三小(下略)被告:你就好好反省吧吳女:好被告:反省十年吳女:........十年你早就忘了我被告:嗯哼吳女:不要(下略)被告:要俗洨騙幹回去找你老公乙○○好嗎?少跟我來這套吳女:我都說我反省了第143頁112年2月28日被告:還是你要幫我洗澡吳女:我洗好了唷被告:不能幫我洗?吳女:當然可以第149頁112年3月3日被告:有點想做愛上次何時做的吳女:週二被告:難怪都週五了(下略)被告:帶你開房間吳女:開中平街80號3樓的房間嗎被告:也行光碟第2098頁、第151頁112年3月26日被告:好想做愛啊吳女:澡都還沒洗被告:洗了就能做?吳女:嗯嗯被告:。。。。來吧洗你床上等好我(下略)被告:我要做愛吳女:嗯嗯被告:我要做愛吳女:好(下略)被告:我要做愛吳女:知道了啦被告:我要噴你吳女:…被告:幹嘛,不能嗎?吳女:我再去吃藥吧被告:你不是有買好幾盒吃的吳女:那是事前被告:對啊不然呢吳女:現在吃沒用啊要月經第五天被告:不是早就該吃了吳女:上次問你你說都行被告:上上周噢你這廢物吳女:我就說那下個月出去玩再吃被告:喔喔吳女:你也說好第153、157頁112年3月28日被告:剛差點睡著是不是做愛太累了但是昨晚是快餐ㄟ吳女:不是吧..你的宜蘭太累第159頁112年3月29日被告:也不用在一起拉你想借我也不用了,我會跟金主哥講目前公司狀況但我覺得你也不是一個能長久在一起的人就這樣吳女:我跟你之間就只是為了借錢而再一起?被告:不用講這麼多第161頁112年7月6日被告:你幫我帶帽子內褲?吳女:不知道~~什麼帽子被告:襪子還有內衣吳女:嗯嗯第163頁112年7月24日被告:來做愛吳女:....被告:幹嘛,昨天沒爽到阿吳女:...你不是事情很多被告:該做還是要做阿第165頁112年10月8日被告:分手吧吳女:...被告:。。。幹嘛吳女:...被告:幹嘛?吳女:我不知道被告:你不會孵蛋你不知道,哈哈哈你不會孵蛋我不想等沒意見吧,沒意見就這樣吳女:有意見啊被告:有啥意見吳女:你要錢我給你啊(下略)吳女:如果有錢就不會有問題被告:想太多了找一個能孵蛋的母雞你現在孵不了就~醬~第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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