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鴻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黃俊鴻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均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罪質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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