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黃羽駿 律師被告 莊守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7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毛妍懿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