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龍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99年3月19日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有期徒刑7月。於100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彥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7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95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
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77號判決駁回上訴(下稱前案);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4月3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判決駁回上訴(下稱後案);而前案之緩刑宣告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再犯後案之妨害性自主罪,由本院於99年3月19日以99年度撤緩字第4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並於100年5月13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