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千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哲尉 (即 呂美珠 之繼承人)、 蔡仲達 (即呂美珠之繼承人)、 蔡宏杰 (即呂美珠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