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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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 沈嚴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