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告 董冠億 被告 董居文
董義雄 董煌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裁定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00年10月12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派出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見本院100年度補字第441號卷第17-1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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