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漢誠 相對人 曾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周桂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
三人 莊金玉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7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莊金玉於100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0
元②2,000,000元,並約定①借款期限至120年8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②自撥款日起算以每一年為期,屆期時如立約人未以書面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應以同一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詎第三人莊金玉自100年1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924,8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又第三人周桂已於100年12月22日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曾信龍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等影本各1件、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3件、存款餘額查詢、帳戶交易查詢等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89-1│建│97.2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186│建│98.83│84分之43│└──┴───┴────┴────┴───┴─┴────┴────┘┌───────────────────────────────────────┐│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位││├──┼─┼──────┼────┼────┼─┼─┼─┼─┼─┼─┼─┼───┤│001│87│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3層樓房│35│75│75│8.│41│23│平│全部│││9│安和路一段17│南區安西│鋼筋混凝│.5│.7│.7│51│.2│6.│方│││││5號│段189-1│土造│0│9│9││4│83│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