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737號聲請人 劉宗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國棟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月2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CH25548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元,到期日為100年2月2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僅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黃國棟之地址臺南市○○區○○路○○○號,就相對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記載,本院無法確定聲請人所指之相對人為何人,是本院於100年10月18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黃國棟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100年10月19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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