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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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58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97年度聲字第1906號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3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3、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則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均經確定且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在案。上開2案合計之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惟原審裁定就如附表所示6罪所定之應執行刑,竟為有期徒刑3年2月,較原刑期為長,尚有未洽,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6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
2、3、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4月15日以97年度聲字第12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3月20日97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較先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加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之總和為重,有失衡平;亦即上開2應執行之刑如接續執行,其刑期合計僅3年,不能因檢察官就該6罪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即加重受刑人原應接受執行之刑期,是原審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顯然不利於受刑人,難謂與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無違。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更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96年8月5日│││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396號│年度毒偵字第4396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3019號│96年度訴字第3019號││├────┼────────────┼────────────┤││判決日期│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3019號│96年度訴字第3019號││├────┼────────────┼────────────┤││確定日期│97年2月21日(撤回上訴)│97年2月21日(撤回上訴)│├───┴────┼────────────┼────────────┤│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5日│96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5308號│年度毒偵字第5308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4285號│96年度訴字第4285號││├────┼────────────┼────────────┤││判決日期│97年2月14日│97年2月14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285號│96年度訴字第4285號││├────┼────────────┼────────────┤││確定日期│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8日│96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6811號│年度毒偵字第681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9號│97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日期│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9號│97年度訴字第229號││├────┼────────────┼────────────┤││確定日期│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