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上訴人 黃清月
盧冠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被上訴人 盧寳蓮
盧紅粉 盧瑩娟 (即 盧允恭 之繼承人) 盧姵如 (即盧允恭之繼承人) 盧瑩娣 (即盧允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參照)。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9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按,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