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951號聲請人 陳怡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菀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