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告 周廷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豐誠 、 林芳君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