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27號原告 邱竹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茂庭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8,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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