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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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49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紀騰縈 、 紀永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