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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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債權人 康朝樑 債務人 鄭寶鈴
林宏源
林郁真
一、㈠債務人鄭寶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寶鈴、林宏源、林郁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鄭寶鈴、林宏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①新臺幣貳拾貳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