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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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491號聲請人 柯鴻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11年9月15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提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