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489號聲請人 趙榮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連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聲請狀上姓名與本票上發票人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