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12號聲請人 黃博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宗佩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TH069647之本票原本。
二、陳報相對人姓名為何?住居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為何?(請求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迄日及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