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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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12號聲請人 黃博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宗佩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TH069647之本票原本。
二、陳報相對人姓名為何?住居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為何?(請求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迄日及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