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35號聲請人 楊黃美幸 即財團法人 陳文成 博士紀念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8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係於民國79年5月31日經教育部台(79)社字第24931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1冊第15頁第1493號)。茲因相對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8條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有文化部113年7月31日文綜字第1131020060號函、113年8月22日文綜字第1132035173號函、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簽到單、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4條、第15條、第17條如附表所示部分,僅係更改職稱、章程修訂沿革等事項,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條次修正條文現行條文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5人組成,其中1人為董事長,並得設副董事長1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本會設監察人一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監察人依法令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辦理財物之稽核。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5人組成,其中1人為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七條本會設常務董事會,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為當然成員外,另由董事會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會務。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本會設常務董事會,除董事長為當然成員外,另由董事會互選四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會務。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四條本會設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延聘,經董事會同意任命之,解聘時亦同。本會設主任一人,由董事長延聘,經董事會同意任命之,解聘時亦同。第十五條本會得依實際需要,執行長之下置工作人員若干人,承辦日常事務。本會得依實際需要,主任之下置工作人員若干人,承辦日常事務。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1987年01月1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2016年05月23日第1次修正。2020年01月13日第2次修正。2024年06月29日第3次修正。本章程訂於1987年01月1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2016年05月23日第1次修正。2020年01月13日第2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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