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7訴字第144號)提起上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莊永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