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陳俊吉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402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聲請人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合意後之還款證明文件影本(自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已依協商約定按期清償之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清冊。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6年1月8日起至98年1月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繼承、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重新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記載:
⒈財產目錄:聲請人雖已表明無財產,惟仍應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①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②釋明有無保險,如有,詳載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保險期
間及金額,並提出完整保險契約;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⒉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每月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⒊必要支出: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必要支出數額欄
所載毀諾至今日常生活支出明細表中,住宅、自來水、電力、瓦斯、網路、通訊、保險、教育、交通、醫療等數額。
⒋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謝崇焜謝常皓謝馥庄 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七、聲請人、謝崇焜、謝常皓及謝馥庄之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及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聲請人之上半年扣繳憑單或工作薪資證明。
九、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十、請說明現戶籍房屋係何人所有,何人使用。
十一、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