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峻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廖峻延業於民國100年1月22日死亡,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