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8號原告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 律師被告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甲○○代理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本件前因系爭專利權舉發案尚未確定,經本院依專利法第10
8條準用第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因上開專利權之舉發案,業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