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8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815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1,200元。
(二)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共10紙。
(三)票號001565本票聲請裁定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