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己○○
5號丁○○戊○○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李文健 律師 黃育玲 律師被告乙○○
樓(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受刑中)甲○○
樓庚○○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簡青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