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至94年10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並綜合全案情節,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