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丙○○送達代收人 劉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壹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