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宏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霸尖山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 律師
林佳薇 律師 王玫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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