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富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之1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被告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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