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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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及減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