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 蕭文于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
楊時綱 律師被上訴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紐西蘭商康健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潘曉琪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