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68號上訴人 高全杰 訴訟代理人 許中銘 律師被上訴人 張宏麟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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