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360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順淵 、 黃歆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債務人黃歆梅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