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告 李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高玉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