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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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誌峰 被告 周基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據原告之聲請(見本院民國101年5月28日調查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