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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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
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偉豪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2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因細故對告訴人 李彥辰 心生不滿,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四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臉部及身體,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腹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彥辰告訴被告吳偉豪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與本院調解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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