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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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債權人屏東縣長治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展新 代理人 饒育宗 債務人 陳鍾美 月
陳敏惠
一、債務人 陳鍾美月 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②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依逾期利息總額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鍾美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敏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