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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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鄭文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文琪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恆春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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