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9號原告 曹秋珊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複代理人 許雅雯 被告 劉子昕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第1法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