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李京翰 被告 朱昌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李佳靜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