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87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0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未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乙○○設於台北市,有戶籍騰本2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