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 黃合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楊士嬅 │台中商業銀行員│99年10月15日│96,000元│YNA0000000│││││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