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36號原告 洪主倪 被告 温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9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592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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