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00號原告台中市天僑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惠民 訴訟代理人 顏麗華
林朝督 陳麗美 被告 張美智
潘立國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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