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8號
106年度訴字第14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俊薰選任辯護人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6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林俊薰(下稱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居所,由被告之妹 林曼玲 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於翌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