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