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