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70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雅君

債務人 黃大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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