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43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侮辱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458號中華民國98年3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19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6月30日以95年度簡字第6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5年8月10日入監執行,於95年11月9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自97年11月21日起,入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7年1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許,因身體不適倒臥在義一舍16舍房內,監所主管 汪義俠 經中央台通報後便令數名雜役將乙○○帶至義一舍內雜役房外對面之辦公桌旁,為其測量血壓、心跳及體溫,監所管理員戊○○向乙○○稱:「等一下你進房後,如果你不舒服就靠牆休息,不要整個人倒在地上,這樣我會以為發生什麼事情。」等語,引發乙○○心中不悅,遂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之犯意,罵「幹你娘」(臺語)等語,以此貶損公務員執行公務尊嚴之言語當場侮辱戊○○,並以「我哥哥是監察委員,會要他整死你們這些管理員。」等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戊○○執行職務。嗣汪義俠見聞後,即將乙○○帶走,乙○○經過戊○○身旁時,又接續以「幹你娘」言語辱罵戊○○。
二、案經戊○○告訴及臺灣臺北監獄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涉犯罪名就被告乙○○涉嫌對告訴人口出:「我哥哥是監察委員......」等語部分,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係構成刑法第140條第1項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等罪,惟到庭實施公訴之檢察官業於98年7月27日行審理程序時當庭將所犯法條更正為另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03及其反面頁),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㈠、證人戊○○、王義俠、 林回鎮 所出具之職務報告及證人甲○○、丙○○、丁○○、己○○、庚○○所出具之自白書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被告不同意引為證據,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案證據。
㈡、證人甲○○、丙○○、丁○○、己○○、庚○○、戊○○於偵查所為之證述: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此係因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48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查,證人甲○○、丙○○、丁○○、己○○、庚○○、戊○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皆經具結(見偵卷第24至42頁),且證人丙○○、丁○○、己○○、庚○○、戊○○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就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供被告詰問。是揆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解釋意旨,對於被告之詰問權已有所保障,即已合於法定程序。另證人甲○○、丙○○、丁○○、己○○、庚○○、戊○○於偵查中既經具結願負偽證罪之刑事責任後方為證述,在證據能力方面可認其所為證述之真實性可獲初步之確保。是上開證人等於偵查中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尚難認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故有證據能力。
⒊至本案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如臺灣臺北監獄衛生科收容
人病歷、臺灣臺北監獄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等),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上訴狀自陳:能與戊○○先生和解,並表達歉意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6頁),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向告訴人戊○○鞠躬道歉,坦承犯行(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5頁), 嗣矢口 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等犯行,辯稱:我從頭到尾我都沒有罵戊○○,我要跟戊○○當庭對質,我根本沒有錯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97年1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許,因身體不適,倒臥在臺灣臺北監獄義一舍16房內,監所主管汪義俠經中央台通報後便令數名雜役將乙○○帶至義一舍內雜役房外對面之辦公桌旁,為其測量血壓、心跳及體溫,戊○○向乙○○稱其進房後如不舒服就靠牆休息,不要整個人倒在地上等語,引發被告不悅,遂對戊○○罵「幹你娘」(臺語)等語,又稱:「我哥哥是監察委員,會要他整死你們這些管理員。」等語,嗣汪義俠見聞後,欲將乙○○帶走,乙○○經過戊○○身旁時,又接續以「幹你娘」等辱罵 楊建 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臺灣臺北監獄管理員(下稱證人)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證歷歷(見偵卷第40頁、本院簡上字卷第127至130頁),並經現場目擊證人甲○○、己○○、丙○○、庚○○、丁○○於偵訊時結均證稱:有聽到乙○○對戊○○辱罵「幹你娘」,並說我的親戚是監察委員,會給戊○○難看等語(見偵卷第24、27、30、33、36頁),復酌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於97年11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北監的義一舍,你是否有看到發生何事?)當天因為被告說他身體不適,請主任開門讓他出來休息,他出來我幫他量血壓,那時候我在義一舍擔任藥管的負責人。(問:你是說被告從舍房被帶出來之前,在舍房裡面,躺在舍房的地板上?)對,被帶出來之前,被告是在舍房裡面躺的地上,戊○○主任就跟被告說「因為我們這裡是新收舍,可能比較嚴格,如果你真的有不舒服,你可以靠著牆壁坐,但是不要躺下,我們會認為你會有什麼生命危險還是什麼。」,當時被告情緒很激動,就爬起來又坐在椅子上,指著戊○○主任罵三字經說『我人都快要死了,你還跟我講這些規定』。(問:你說被告當時是在十六房裡面?)不是,被告當時是已經在雜役房外面的主管桌旁邊,被告已經被帶出來,戊○○主任會看到被告躺在地上是因為看到監視器的銀幕,所以才跟被告說「如果你有不舒服,你可以靠著牆壁坐,你不要躺下,主管會誤認為你是有生命危險還是怎樣」,然後他就爬起來罵三字經,指著戊○○主任說「我人都快要死了,你還跟我講這些規定,我要打電話。」,他說他要找他哥哥,說什麼監察委員要整死你們這些人。(問:你當時是聽到被告講說『我哥哥是監察委員』,他是否是說『我哥哥』?)對。((問:這是你在97年11月29日所寫的自白書,你那時候稱被告很像說他哥哥是某某監察委員,你的意思是指自白書寫的時間距離事發當天時間比較近,所以當時的記憶應該是比較清楚?)是的,因為隔了那麼久,找也沒想到這種事會開庭,所以沒有認真去記。(問:當天你知道的,就是被告說他哥哥是監察委員、辱罵戊○○『幹你娘』以及說要找他哥哥整死這些管理員時,有何人在場?)就是我、己○○、庚○○、丁○○、戊○○主管、汪義俠主管,還有另一位我不知道姓名的主任,因為他是從中央台上來支援的主任。(問:起訴書上面寫證人是5位,為何你現在講4位?)因為我少說
1個,因為我們一起來開庭是4個人。(問:請詳述案發當時相關位置?證人當庭繪製案發當時位置圖。(問:所以事發當時不是在主管桌這邊,而是靠近辦公桌這邊?)是的。(問:當天是假日收風,收風怎麼可以到外面來?)因為我們(指在場見證之證人甲○○、丙○○、己○○、庚○○、丁○○等人)是雜役,是主管讓我們出來的,收風的主管對收風的收容人比較沒有這麼瞭解他們的狀況,因為他又是星期五新收的收容人,事發當天是星期六,當時我在裡面擔任是藥管,當時來上班的主管對於裡面的收容人的一些狀況比較不瞭解,我們是全程都在那邊,他們新收的時候,我們也在,所以主管會要求我們去支援他們,瞭解一下狀況,問一下說他是否有這個病或者需要拿他的資料,因為資料都是我們在整理的,所以我們才會出來,我們也是出來幫被告量血壓、體溫。」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31至134頁),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97年11月29日上午,你在義一舍是否有看到發生何事?)因為事隔已久,我印象中記得被告當時身體不舒服,主任要把被告開出來,但是被告態度不好,主任就跟他說『你的態度不要那麼差』,我記得那天是假日,主任說要等醫生來才可以看醫生,被告就對主任的講話態度不是很禮貌,主任就跟被告說『醫生來了就給你看,你態度不要那麼差』,被告態度還是一樣很差,就對主任罵『幹你娘』。(問:你除了聽到被告罵『幹你娘』之外,是否還有說什麼?)被告在罵那句髒話之前,好像有說他家裡的人在當監委,要把主任整死,主任聽了就說『你講話態度不要那麼惡劣』,被告就一直對主任咆嘯、罵『幹你娘』。(問:被告罵『幹你娘』,以及說他親戚在當監察委員?)我印象中被告好像是說他的哥哥還是叔叔之類的,時間已久,我忘了是哥哥還是叔叔,重點是說他有要整死主任就對了。(問:被告在罵『幹你娘』以及他說他的叔叔或哥哥在當監察委員要整死主任,這些話他是在哪裡講的?)在主任桌的旁邊。(問:被告是在雜役房的對面,還是雜役房的旁邊講的?)答雜役房的對面講的,譬如我後面是雜役房,他在前面講的。(問:他講這些話時,當時有何人在場?)有3個、還是4個主任。(問: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其他人就是我們雜役。(問:請說出當時雜役的名字?)就是我們今日到庭的證人,還有1位已經假釋出獄了。(問:你是否知道已經假釋出獄的雜役姓名?)甲○○。(問:當天除了甲○○還有你之外,還有誰?)丙○○、庚○○、丁○○。(問:依照你方才所述,那天是假日,為何你們可以在房外?)如果同學有要看病或是有發生打架、鬥毆之類的情形的話,主任會先把我們雜役開出來戒護,還有中午的時候,我們要去打飯菜,主任會從中央台拿鑰匙把我們開出來打飯菜,我們那天出來也是主任開被告出來,才從中央台拿鑰匙把我們開出來的,不然我們也是要待在房內。(問:你說主管幫你們開出來戒護的目的為何?)只是協助而已。(問:你於自白書裡面寫「他哥哥是監察委員」,是否如此?)沒錯。(問:你於偵查中說『打電話給我的親戚,我的親戚是監察委員』,為何一開始距離事發時間最近的時間點,你是說哥哥,在檢察官訊問你的時候,你是說親戚,今天到庭時你是說叔叔?)因為事隔很久,我方才有說我記得是哥哥還是叔叔,所以我的印象中是親戚,當時在地檢署訊問的時候,我就直接說是親戚,因為事隔很久,所以我就沒有說是叔叔還是哥哥,而且我不認識被告,如果我認識的話,我一定知道他親戚是什麼稱謂。(問:所以你的意思是不是說他當時的確有說他的什麼人在當監察委員,要叫那個當監察委員的親戚來整死這些主任?)對。」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36至139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在97年11月29日早上,在義一舍發生了何事,你是否知道?)我知道,就是戊○○主任發現被告倒臥在他的寢室裡面,戊○○主任就開我們雜役的兩個房,請我們5、6個人過去支援把被告從他的房內攙扶出來。(問:當天有幾個人過去攙扶被告?)2個人過去,我有看到丙○○有過去,另外1個是誰我忘記了,他們就把被告攙扶到雜役房的前面,戊○○主任就請丙○○幫被告量血壓。(問:量血壓是在哪邊量?)雜役房外面旁邊的主管桌前面量血壓,那時候被告的情緒就不是很好,當時被告好像一直要躺下去,主任就跟被告說叫他坐好,他的情緒就比較大,就跟主任說『我已經很不舒服了,你還要叫我坐好』,我記得被告對著戊○○主任罵。(問:罵什麼?)『幹你娘』。(問:是否有指著戊○○罵?)有,那時候不只戊○○主任在場,還有一個汪主任也在場。(問:乙○○他罵『幹你娘』這句話的時候,那時候總共有幾個人在場?)我們雜役全都在場。(問:你們雜役是指誰?)我、丙○○、己○○、丁○○都在場。(問:當時除了你們4個人之外,是否還有其他雜役在場?)沒有其他雜役在場。(問:當時甲○○是否在場?)在場。(問:為何你方才說沒有?)我忘記他了,因為他已經出監了。(問:乙○○當時是否有講說他的什麼人在當監察委員?)有,我記得他是說他哥哥。(問:他是如何說?)他是說他哥哥在當監委,要給主任他們很難看。(問:被告在講這些話,他是站在什麼地方講這些話?)就是在主管的辦公桌那邊。(問:請詳述?)就是在主管辦公桌的對面有1個小桌子,那個小桌子是平常我們出入的門衛管制的門口。(問:他是站在你們雜役房外的主管桌,還是對面的小辦公桌?)對面的小辦公桌。(問;你在自白書上面寫說乙○○有說『我要叫我哥哥來』,你這個自白書所寫的是當天的事情,你說是他哥哥,你在檢察官訊問你的時候,變成『我的叔叔是監察委員』,今天又變成是他哥哥,為何有這樣的差異?)因為事隔已久,我的記憶已經不清楚,我當時記得他是說他哥哥,但是其他的同學說好像聽到他講的是他叔叔,所以我在檢察官訊問時才說是他叔叔。(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在寫完自白書以後,在檢察官訊問之前,你們曾經有討論過,聽到其他的受刑人好像說聽到的是叔叔,所以你到檢察官那邊在問話的時候,你就說是叔叔?)是的。(問:為何今天你又變成是哥哥?)因為我覺得應該以我當天聽到的為主。(問:所以你今天回想你那天聽到的是哥哥?)是的。」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39至141反面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在97年11月29日早上,在義一舍是否有發生什麼事情?)當時被告身體不舒服,主管【主管是誰忘記了】把我們雜役開出來,請我們把被告扶出來。(問:當時雜役有幾個出來?)4個雜役,要去舍房負責把身體不舒服的被告扶出來,扶被告到房外後,讓被告在椅子上先坐一下。(問:房外是指義一舍舍房外,還是收容的舍房外面?)那時候坐下是在義一舍舍房內的主管桌。(問:後來?)因為我是最後才出來的,中間過程我是知道那時候被告好像說他的哥哥還是什麼人是監察委員,後來就罵戊○○三字經。(問:他怎麼罵?)罵主管『幹你娘』這三個字,那時候主管當然是不高興。(問:他是指著誰罵?)戊○○。(問:罵了之後是否還有再講什麼話?)就說他哥哥或者是誰是監察委員,要叫那個人整死他們。(問:你方才說你是最後才開出來的,你的意思是說,你出來之後,總共有幾個雜役在場?)4個。(問:請說出他們的名字?)我、己○○、庚○○、丙○○,其他都是在房間裡面,門雖然有打開,但是不能出來。(問:是否有人當天有在場,但是你忘記了?)有,就是甲○○,他已經出監了。(問:為什麼我要提起,你才會想到還有另外1人,你一開始只講4個人?)因為只有我們4個人出來出庭而已。(問:甲○○當天是否有在場?)有。(問:當天被告他講這些不禮貌的話的時候,他人在哪裡,他是否是在雜役房的對面?)是的。(問:你的自白書上寫說你聽到被告說『我要叫我哥哥來』,你在檢察官訊問時,你說你聽到被告說『我叔叔是監察委員,我要跟我叔叔講』,今天出庭又變成是哥哥,為何如此?)因為他那時候講的時候,也蠻快的,我聽不清楚,到底是哥哥還是叔叔我們也不是很清楚,後來我有問其他雜役說他到底是講哥哥還是講叔叔,有的人聽到是叔叔,有的人聽到是哥哥,只知道他有親戚,他如果沒有講的話,我們也不曉得他親戚是監察委員,是哥哥還是叔叔,我們那時候聽得不是很清楚。(問:你雖然說不是很確定說,被告到底是講哥哥還是叔叔,但是你是否能夠確認你當初的確有聽到他說他的什麼人是監察委員?)有,不然我們也不曉得,如果要誣賴他的話,怎麼剛好那麼湊巧是監察委員。(問:他的確有說要叫那個監察委員整死戊○○他們?)對。(問:......事發當時是在主管桌這邊,還是雜役房對面牆邊的電腦桌或小桌子那邊?)在電腦桌跟小桌子那邊,剛好我們站在雜役房門口就可以看得到。」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43至145反面頁),相互勾稽,均大致相符;另細繹證人戊○○、庚○○、丙○○、丁○○於本院審理時各別所繪製之現場位置圖,就現場之位置狀況及被告辱罵證人戊○○所在之位置等亦大致雷同,足認被告確有對證人戊○○為上開辱罵、恫嚇之詞,灼然甚明。至被告雖言「......會要他整死你們這些管理員」等語,惟依上開事證所示,其恫嚇之對象僅有證人戊○○一人,併予敘明。
㈡、被告究向證人戊○○稱其哥哥是監察委員抑或是其叔叔是監察委員,會要伊整死證人戊○○一端,證人丙○○、己○○、庚○○、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雖互有齟齬,然人之記憶常隨時間之流逝,或與日常事務結合難免逐漸模糊或產生干擾,且人之記憶亦會因個人對事物之理解力、專注力等而有所差別,況被告辱罵、恫嚇之對象並非針對渠等,事不關己,衡情,對於被告所用之字彙有些許遺忘實在所難免,自不能以此而否認渠等證詞之憑信性。而相較於證人戊○○係切身遭受辱罵、恫嚇之人,其對於被告當時之言語內容,自當印象相刻,因之,被告應係向證人戊○○稱:「我哥哥是監察委員,會要他整死你」等語,較為可採。
㈢、事發當時,證人戊○○係穿著監所管理員制服之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屬實(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29頁),且為被告所是認。查證人戊○○於上開時、地瞭解被告開出舍房之原因為何,屬依法執行監所管理員職務之行為。又以「幹你娘」(臺語)等語辱罵他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是以當時被告在證人戊○○執行公務時,口出足以貶低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不堪字眼辱罵之,且向證人戊○○稱:「我哥哥是監察委員,會要他整死你門這些管理員。」等語,以此脅迫之方式妨害證人戊○○執行職務,尚難認被告無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之故意。
㈣、至被告辯稱;上揭4位證人回去一定有互相討論、串供等情,惟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再稱:「(問:方才檢察官有問過你說『你在偵查中為何說被告說是他的親戚在當監察委員?』,你回答說在偵查中因為時隔比較久,你不太記得他當時是如何說的,既然如此,為何今日出庭作證時,距離事發的時間更久,你反而會記得被告當時所講的是他哥哥是監察委員,要叫他哥哥來整死這些管理委員?)當天出庭完回來,我們有再回想,因為那時候臨時叫我們出庭,我們也不知道是為什麼事情出庭,所以沒有仔細回想,回監之後,我們想說搞不好下次還要來出庭,所以我們又有回想,後來才想到他當天是說他哥哥。(問:這樣,上一次出庭,你們每個人都知道要為什麼事情作證,後來被提回去到今日這段過程當中,你們幾個證人是否有共同在討論當天事情的發生經過?)只有大概聊一下,沒有很深入的討論。(問:是否有談到說大家要講好以後出庭是要怎麼說?)沒有。(問:所以你們聊是否是在讓自己回憶當時整個發生經過?)對。」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35及其反面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再稱:「(問:我再跟你確認一次,你們在房舍裡面是否有討論過這件事情?)不是說討論,我們有在房裡面回憶這件事情。(問:你們所謂的討論是否是要把將來出庭所講的話講成一樣?)我們只是想要把事實說出來而已,像我的刑期15年,我不想要因為這個案件來製造我另外1個案件。」等語(見本院簡上字第141反面、142頁)。被告於偵訊時自陳其叔叔是當監察委員等語(見偵卷第46頁),姑不論被告究係哥哥抑或叔叔等親戚是監察委員,若非斯時被告確曾脫口而出並經證人丙○○、己○○、庚○○、丁○○當場親耳聽聞,渠等焉會說出此情,再者,當時被告係因不適方經監所管理人員開出檢查身體狀況,並非私下閒聊個人身家背景,因之,倘非其自認證人戊○○處置不當遂心生不滿,乃意在藉此恫嚇、脅迫,使對方悉其背景之不凡並心生警惕,不敢冒犯,俾免難料之後果,否則,既處竟於身體不適之情況,豈仍有閒情逸致及心情娓娓道出親戚擔任監委之事?又既已口出恫嚇之詞,尤見其對證人戊○○之不滿程度極深,勢必盈滿憤恨之情,從而其在氣急攻心之下,更曾對證人戊○○以污言穢語相辱,殊與常情無違,佐此二端,堪認證人丙○○等人之證詞並非相互勾串之虛詞。矧證人丙○○、己○○、庚○○、丁○○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與被告並沒有任何仇怨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31、136、139反面、143頁),既然證人丙○○、己○○、庚○○、丁○○與被告間無何怨隙,且渠等現均有罪在身之受刑人,自均力求安份且能順利服完刑期,當無徒為迎合證人戊○○,滋生事端,捲入與本身無涉之是非,而甘冒偽證罪而到庭誇飾渲染誣指被告致己另臨刑責加身之理。由見被告上揭所辯,應屬子虛。
㈤、綜上所陳,被告事後所辯無非是事後諉卸刑責之詞,洵無足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及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罪。被告2次以「幹你娘」等語侮辱監所管理員戊○○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被告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態下,以穢語侮辱執行職務之監所管理員,同時該當於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惟上開2罪中,關於侮辱人之要件部分係屬相同,而被侮辱之公務員個人之人格法益必因侮辱行為而受害,乃屬當然。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既禁止侮辱公務員,其規範之效果必同時保護公務員個人之人格法益,則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所保護之法益應包括公務員個人之人格法益在內,該罪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應係法規競合關係,並非複數犯罪之性質。因之,被告公然以穢語侮辱執行職務之證人戊○○,基於法規競合「全部法優於部分法」之法理,應僅論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檢察官指被告係成立該2罪且係想像競合關係,容有誤會。另被告所犯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有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簡上字卷第9至12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2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二、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屬卓見,惟被告以穢語侮辱執行職務之監所管理員,雖同時該當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惟2罪間係屬法規競合關係,已如前述,是原審誤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尚有未洽。且就被告所言「......會要他整死你們這些管理員」等語,誤認亦係觸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亦有未合。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要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於監所管理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接續以穢語侮辱,並以脅迫性之言語妨害監所管理員職務之執行,所為已嚴重損及監所管理員執行職務之尊嚴。被告原為向證人戊○○尋求和解,並表達歉意而提起本案上訴,且於本院審理之初向證人戊○○鞠躬道歉,並願意捐款新臺幣3,000元與公益團體(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4反面、25頁),其後,竟無視如此鐵證,悍然改稱其未為本案各項犯行,並要求傳喚6名證人到庭對質,絲毫無反省、悔悟之誠心,嚴重耗費司法資源。況被告為掩飾罪刑,甚誣指證人同屬一個集團,相互串供,為遏止此風,實應嚴懲,暨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汪曉君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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