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債務人 許馨尹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許馨尹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1號裁定自民國99年9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依據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名下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且其與前配偶於84年間即已離異,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